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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幕牆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我們的社會生活是由各種工程所組成的,故而工程的質量關係者人們的生命安全。幕牆工程是建築工程中的一類,為了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在工程完工通過自檢後,需要按照建築幕牆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進行驗收工作。

建築幕牆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建築幕牆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1、總則

1.0.1 為加強建築幕牆工程質量管理,規範建築幕牆工程質量驗收行為,使建築幕牆工程安全可靠、節能減耗,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江蘇省範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幕牆工程質量驗收。

1.0.3 江蘇省內建築幕牆工程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術語

2.0.1 組合幕牆

由不同材料的構架、面板(玻璃、金屬、石材等)組成的建築幕牆。

2.0.2 人造板材幕牆

面板材料為人造板材的建築幕牆。主要包括:瓷板幕牆、陶板幕牆、微晶玻璃幕牆、石材鋁蜂窩板幕牆、木纖維板幕牆、纖維水泥板幕牆。

2.0.3 雙層幕牆

由外層幕牆、熱通道和內層幕牆(或門、窗)構成,且在熱通道內能夠形成空氣有序流動的建築幕牆。

2.0.4 封閉式建築幕牆

要求具有阻止空氣滲透和雨水滲漏功能的建築幕牆。

2.0.5 開放式幕牆

不要求具有阻止空氣滲透或雨水滲漏功能的建築幕牆。包括遮擋式和開縫式建築幕牆。

2.0.6 非透明幕牆

可見光不能直接透射入室內的幕牆。

2.0.7 主控項目

幕牆工程中對安全、節能、性能和公眾利益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

2.0.8 一般項目

除主控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

2.0.8 一般項目

除主控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

2.0.10 相容性

粘接密封材料之間或粘結密封材料與其他材料相互接觸時,相互不產生有害物理、化學反應的性能。

3、基本規定

3.1 基本要求

3.1.1 建築幕牆工程的施工應按

照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經審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1.2 建築幕牆工程支承構件與主體結構應有效連接,連接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輕質填充牆和砌體結構牆應在連接部位增設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樑、柱。

3.1.3 建築幕牆工程採用的材料、五金配件、構件和組件等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及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的規定。

3.1.4 幕牆節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熱材料,其導熱係數、密度、燃燒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幕牆玻璃的傳熱係數、遮陽係數、可見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點應符合設計要求。

3.1.5 建築幕牆工程應對使用的主要材料部分性能指標按標準、規範規定進行復驗,並應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各類幕牆主要材料複驗項目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的要求。

3.1.6 主體結構與幕牆連接的各種預埋件,其數量、規格、位置和防腐處理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3.1.7 幕牆的金屬框架與主體結構預埋件的連接、立柱與橫樑的連接及幕牆面板的安裝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安裝必須牢固。

3.1.8 硅酮結構密封膠、硅酮建築密封膠相容性、粘結性試驗的材料必須見證取樣,經送檢合格後方可用於工程。硅酮結構密封膠、硅酮建築密封膠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

3.1.9 幕牆的抗風壓性能、氣密性能、水密性能、平面位移性能檢測,工程監理或建設方應到實驗室現場監督。抗風壓性能、平面位移性能不合格的,應完善設計,重新檢測;氣密性能、水密性能不合格的,可局部完善後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

3.1.10 幕牆工程各項材料複驗、性能檢測等應在幕牆工程施工前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批量加工和安裝。有其它性能檢測要求的,應根據設計或合同要求進行檢測。

3.1.11 建築幕牆工程現場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材料進入施工現場時,應具有中文標識的出廠合格證、產品出廠檢驗報告、2年有效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強制性認證產品應有認證標識,進口材料應有商檢證明。進場時應進行檢查驗收,並經監理工程師檢查確認。

2)建築幕牆工程施工過程中,材料、五金配件、構件及組件的存放、搬運、吊裝不應碰撞和損壞。

3)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進行交接檢查並簽字確認。

3.1.12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並應有詳細的文字記錄和必要的圖像資料 。

3.1.13 幕牆工程應對下列隱蔽工程項目進行驗收:

1)預埋件(或後置埋件)或後置螺栓連接件埋設。

2)構件的連接節點、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安裝。

3)幕牆的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及牆面轉角處的構造節點。

4)幕牆防雷構造節點。

5)幕牆防火構造節點。

6)幕牆周邊、組合幕牆交接部位以及幕牆內表面與主體結構之間的封堵。

7)板塊安裝固定塊材質、間距、數量。

3.2 檢驗批劃分和檢查檢測數量

3.2.1 幕牆工程尺寸、外觀的檢驗批應按下列規定劃分:

1)相同設計、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幕牆工程每500~1000m2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0m2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同一單位工程的不連續的幕牆工程應單獨劃分檢驗批。

3)對於異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牆,檢驗批的劃分應根據幕牆的結構、工藝特點及幕牆工程規模,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確定。

相關單位在制定該工程時,將標準中出現的各專業術語進行了解釋。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有資質的驗收工程師,需要服從單位的組織,分工協作,進行驗收,在驗收完畢後,需要制定書面的驗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