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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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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一、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有四種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也就是通常所説的掛靠),這裏的實際施工人還需要項目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質量管理人及核實人員是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人的人員;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4、建設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即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合同無效不影響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如仲裁條款、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鑑定機構的條款、法律適用條款、關於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等等。二、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後果合同法58、59條規定,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1、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3、賠償損失。因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締約過失責任)。“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4、收繳非法所得。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繳回來,應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