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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費辦法

中山市建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費辦法

中山市建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費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廣東省建築工程計價辦法》、《廣東省裝飾裝修工程計價辦法》、《廣東省安裝工程計價辦法》、《廣東省市政工程計價辦法》、《廣東省園林建築綠化工程計價辦法》等法規、文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以下簡稱措施費)是為了確保施工安全文明生產必要投入而單獨設立的專項費用。各類工程措施費率分別為: 房屋建築(十層及以上) 1.44% 房屋建築(十層以下) 1.66%

市政基礎設施(城區內新建、擴建工程) 1.34% 市政基礎設施(城區外工程) 1.07% 園林建築綠化工程 0.75%

單獨發包的安裝工程 0.81% 單獨發包的二次裝飾裝修工程 0.25%

注:成片開發的2個及2個以上的單位工程,按上述標準乘以0.85係數計算。 以上措施費計算基礎如下: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者為:Σ(清單工程×綜合單價) 實行綜合定額計價者為:Σ(工程量×定額基價)+價差+利潤

第三條 招標工程,措施費應作為非競爭性費用,在投標報價及標底中按本規定第二條計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在投標報價中單列, 不得作為發包或承攬施工任務的優惠條件,但應計入投標總價。

對非招標工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措施費包括在總承包價中,專款專用。 安全文明措施費用應在合同中明確內容和費用額度。

第四條 措施費根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制訂,其包括的範圍如下:

一、安全生產

㈠安全資料的編制、安全施工標誌的購置及宣傳欄的設置費用; ㈡安全培訓及教育;

㈢“三寶”、“四口”、“五臨邊”防護的費用(三寶指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四口指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預留洞口;五臨邊指陽台周邊、樓板周邊、屋面周邊、基坑周邊、卸料平台兩側);

㈣施工安全用電的費用,包括:標準化電箱、電器保護裝置、電源線路的敷設、外電防護措施等;

㈤起重機、塔吊等起重設備(含井架、龍門架)及外用電梯的安全防護設施(含警示標誌)費用及卸料平台的臨邊防護、層間安全門、防護棚等設施費用;

㈥施工機具防護棚及其圍欄的安全保護設施費用;

㈦隧道施工等地下作業的低壓電配送等有關設施、監測和上下層間安全防護的費用;

㈧水上、水下作業的救生設備、器材及臨邊防護、警示設施費用;

㈨搶險應急措施,包括供水、燃氣工程搶險工作中所需的特殊防護設備費用;

㈩交通疏導、警示設施費用;

(十一)提升架體安全網的購置費用;

(十二)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費用; (十三)其它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二、文明施工

㈠按規定需設置的施工現場圍檔及簡單裝飾,大門、五牌一圖(即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衞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的費用。

㈡施工現場臨時設置的辦公室、宿舍、食堂、衞生間、沐浴室、娛樂室、倉庫、加工場水電設施等按規定標準設置的費用。

㈢封閉施工、施工道路及場地的硬化、外牆腳手架底座及出入口洗車槽的硬地化費用。

㈣現場污染源的控制、設立洗車槽(備高壓水槍)、粉塵控制、噪音控制、施工垃圾入池、生活垃圾入桶加蓋、排水措施、除四害措施費用。

㈤宣傳欄及不擾民措施的費用。

㈥其它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五條 措施費實行分階段劃撥,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不同階段對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採取相應的措施,監理單位審查核實簽署驗收意見後,由建設單位劃撥措施費用。

分階段撥付措施費的比例如下:

㈠房屋建築工程:經審查符合開工條件的支付60%,中間安全文明施工評價合格後支付30%,工程竣工安全文明施工評價合格後支付10%。

㈡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單獨分包的其它工程,經審查符合開工條件時支付50%,中間安全文明施工評價合格後支付40%,工程竣工安全文明施工評價合格後支付10%。

第六條 施工單位不按規定使用措施費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實不到位,監理單位有權責令其改正並報安監機構,根據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並將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不良行為錄入企業信譽檔案,與其考評掛鈎。

第七條 監理單位不審查和控制措施費專款專用,視為失職,由安監機構責令改正或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處理,並將監理企業和項目總監的不良行為錄入企業信譽檔案與考評掛鈎。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按期撥付安全文明施工的費用並督促施工單位按要求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逾期不撥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用者,施工單位可向監理及安監部門報告,並應停止施工,停工的損失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九條 施工承包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措施費的額度、提取、支付、專款專用以及違約造成損失後賠償等條款,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 第十條 安監機構要加強執法力度,確保本辦法的貫徹執行,對安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調離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執行。凡在2003年8月1日起經招標管理機構批准招標或非招標未簽訂合同的工程,均按本暫行辦法執行。2003年8月1日前已發出招標文件或已簽定合同的工程則不作改變。本辦法由中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中山市建設局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中山市建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費辦法的整理。在對房屋進行施工的時候,開發商不可以忽視建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問題,這關係到建築工人和之後的住家。各地政府也應該履行自己監督監管的責任。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