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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於2001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89號發佈。經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第二次修訂。

頒佈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

頒佈時間:2019-03-13

實施時間:2019-03-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其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衞、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託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查處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九條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 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 有與工程規模、複雜程度相適應並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佈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准文件;

(二) 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進入有形建築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政府有關管理機關可以在有形建築市場集中辦理有關手續,並依法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佈招標公告,並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築業信息網上發佈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四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也可以委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經資格預審後,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由招標人從中選擇不少於7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範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實施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除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十九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實施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除外。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編制標底,並在開標前保密。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對於發出的招標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費。其中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酌收押金。對於開標後將設計文件退還的,招標人應當退還押金。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二條 施工招標的投標人是響應施工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施工企業。

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並在工程業績、技術能力、項目經理資格條件、財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備選標的,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並作出相應報價作備選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標報價;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採用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招標人。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並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並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二十九條 兩個以上施工企業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其企業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二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三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蔘加。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有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在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託書(原件)及委託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五)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第三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確定的專家名冊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確定專家成員一般應當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工程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專家名冊應當擁有一定數量規模並符合法定資格條件的專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專家數量少的地區的專家名冊予以合併或者實行專家名冊計算機聯網。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名冊的專家組織有關法律和業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等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取消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人員的評標專家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並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説明。投標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説明,其澄清或者説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工程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條 評標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採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對投標文件提出的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投標價格、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投標人及項目經理業績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和比較。以評分方式進行評估的,對於各種評比獎項不得額外計分。

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在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評審出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但投標價格低於其企業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並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侯選人確定中標人。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侯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侯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説明並提供相關材料:

(一)設有標底的,投標報價低於標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設標底的,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低於其企業成本的。

經評標委員會論證,認定該投標人的報價低於其企業成本的,不能推薦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投標有效期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四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範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託工程招標代理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代理委託合同。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資料,不再重複提交。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七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八條 有違反《招標投標法》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無效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宣佈中標無效,責令重新組織招標,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十條 應當招標未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未公開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而自行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採用招標方式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招標文件或者投標文件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文字的,必須有一種是中文;如對不同文本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用文字表示的金額與數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第五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第五十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進行施工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 建設部頒佈的《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