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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訴訟時效的相關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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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訴訟時效的相關問題有哪些?

建築工程是一項耗資巨大的過程,建築工程合同也就可謂是涉及資金巨大,那麼因建築工程合同引發的糾紛的訴訟時效也就需要大家特別關注了。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收集整理出的建築工程合同訴訟時效問題,以供大家參考。

一、建築工程合同訴訟時效

(1)基本概念

所謂期間,指從某一特定的時間點到另一特定的點所經過的時間,工程工期指開工到竣工的所經過的日曆天,就是一個期間的概念。民法上的期間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行為的期限和期日。

廣義的訴訟期間包括期日和期限兩種;狹義的訴訟期間僅指期限。

期限:是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一定時間,是指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時間,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確定,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無論採用什麼方式,期限一旦確定之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

期限對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具有重要意義:

(1)決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享有和消滅的時間。

(2)決定某些事實的推定時間。如失蹤宣告和死亡宣告中失蹤人失蹤時間的推定。

(3)決定權利的取得和喪失時間。如專利權取得的時間、所有權喪失的時間等。

(4)權力的行使和義務履行的期限。如使用商標專用權的期限、合同義務履行的期限等。

(5)決定法律關係的效力的期限。如合同的有效期限、支票的有效期限等。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制度。

根據訴訟當事人要求確認或要求返還的請求的不同,時效分為確認時效和返還時效。

《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學理上的除斥期間的具體規定,或者因法律、法規或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或者因當事人的合同的約定而產生併發生法律效力。

(2)建築工程合同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也可適用於請求權,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之10年期間。

2、構成要件不同

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3、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並不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着於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4、期間起算點不同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另外需要説明的是,中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期間,既非訴訟時效期間,又非除斥期間,而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5、期間是否可變不同

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6、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

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為主張之後法院才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

二、建築工程不同部位質量缺陷糾紛案件訴訟時效的相對性

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託鑑定的,自鑑定單位出具鑑定意見後二年。

3、如合同約定發包人提出質量缺陷主張有除斥期間的,發包人在除斥期限屆滿未主張即喪失訴訟時效。發包人未經竣工質量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喪失主張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3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4、工程交付使用後,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牆面、衞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

農村的磚木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30年後二年;

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50年後二年;

城市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70年後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據此受理完全正確;

城市的鋼結構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100年後二年。

5、對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應保修而未保修的責任,發包人的訴訟時效為缺陷責任期屆滿後二年。

三、工期涉及訴訟時效的相關問題

1、工期為工程開工至竣工的期間。

工程開工,分為計劃開工日期(指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指工程符合開工條件,承包人提請開工報告,發包人下達的開工通知或開工令載明的開工日期。由於符合開工條件主要指發包人已獲得主管部門的施工許可證,故,實際開工日期通常會比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晚。)

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合同約定的承包範圍由施工圖紙所載明的工程內容已經完工,竣工也有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的區別,合同計劃開工日期順延,計劃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或施工合同約定有形象進度節點工期的,發包人主張節點工期延遲,訴訟時效為當事人提出工期順延或工期遲延簽證申請後二年,如工期爭議涉及工程質量缺陷的,訴訟時效為質量缺陷鑑定出具意見後二年。

3、工程竣工後,發包人主張承包人逾期竣工,訴訟時效為工程實際竣工之日後二年,如合同約定發包人提出逾期竣工主張有除斥期間的,除斥期限屆滿喪失時效。

四、工程款糾紛案件有關確認時效和返還時效的特殊性

工程價款糾紛涉及確認時效和返還時效的特殊性。

1、承包人主張預付款、進度款,其訴訟時效為按合同約定的支付期限提出付款要求後二年。

2、承包人主張工程結算款,其訴訟時效自工程通過工程竣工質量驗收、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後二年,為發包人工程價款的確認時效,如工程價款結算已經確定,自確認之日後二年為承包人的返還時效,如承包人送出工程價款結算報告,發包人在二年未確認結算款,承包人的返還時效最長為4年。

3、承包人主張簽證、索賠增加的工程款,訴訟時效為提交簽證、索賠資料後二年;如合同約定除斥期間的,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喪失時效。

以上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出的建築工程合同訴訟時效問題的解答,期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因為建築工程合同所涉及的資金巨大,訴訟的標的額也十分龐大。本站小編建議大家在發生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後在訴訟時效內及時採取法律措施,及時向法院起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