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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範本待改進的問題有哪些

一、建築工程勞務分包

建築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範本待改進的問題有哪些

勞務作業分包又稱勞務分包,嚴格意義上的勞務分包僅指純勞務分包的模式(即包工不包料)。鑑於建築勞務市場分包的無序現象,2005年建設部《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規定,從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範的建築勞務分包制度,農民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其他企業直接吸納,“包工頭”承攬分包業務基本被禁止。自此要求從事勞務分包的主體必須是企業的形式,《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9號令)進一步強調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取得資質方能從業。

二、建築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範本待改進的問題

(一)合同文本中將當事人權利義務和工程現場管理規定混為一談

權利義務的約定與違約責任的認定關係緊密,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參雜其中會造成合同文本篇幅過長,淹沒重點內容,查找不便,可將相關管理規定列為分包合同附件予以解決。

(二)違約責任約定不明

想要依合同追究違約責任,一是必須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哪些行為或現象屬於違約行為,二是在違約責任中列明承擔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或計算方式,兩者缺一不可。合同內容前後矛盾、邏輯混亂,缺乏專業法律審核,發生爭議時部分條款存在不同解釋。

(三)結算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結算條款是勞務分包合同的重點內容,《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第11條規定,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包方和承包方可按法律、法規;工程造價計價標準或計價辦法;相關補充協議、簽證、施工規範以及經雙方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原始資料協商處理。2013版建築合同示範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12.1規定合同價款分為三種形式:一是單價合同,是指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二是總價合同,是指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範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三是其他合同價格形式。

結算方式分為進度款結算和竣工結算兩種,工程進度款結算分為按月結算、分段結算;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關於結算報告需強調一點,《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6條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後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覆,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四)約定仲裁存在的弊端

約定仲裁解決分包合同糾紛,仲裁條款要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名稱,否則將導致仲裁條款無效。但實踐中最好不要約定仲裁,理其存在以下弊端:一仲裁機構收取的仲裁費用由仲裁受理費和處理費兩部分組成,比法院訴訟費要高;二仲裁員隨即挑選,辦案質量無法保障;三仲裁一裁終局,不能上訴,且仲裁機構不能強制執行裁決文書的內容。

我國勞務市場沒有秩序,很多建築行業的工人都被包工頭而承包,農民工一旦受到損傷,其合法權益根本無法保障,所以,從根本出發切實加大力度改進建築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範本是非常有必要的。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