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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樣本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樣本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樣本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編號:

發包方: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

3.工程計劃批准單位及文號:__________;

4.工程範圍和內容:全部工程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各單項工程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第二條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總工期為__天(日曆天從開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開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簽證後,工期作相應順延。並用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1)發包方在合同規定開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場地、進場道路、施工用水,或電源未按規定接通,影響承包方進場施工者。

(2)明確由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雙方認定的時間進場,或進場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驗時發現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換而耽誤施工進度者。

(3)不屬包乾係數範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使基礎超深;施工方法與設計規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響進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電連續影響8小時以上者。

(5)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無故拖延辦理簽證手續而影響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代購材料價差款而影響施工進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颱風、水災、自然原因發生的火災、地震等)而影響工程進度者。

第三條 工程合同總價

1.本工程合同總價為人民幣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況,合同總價作相應調整:

(1)合同總價內經雙方確認的暫估價變化;

(2)在合同工期內政策性調整所發生的材料差價、工資、費率及其他費用的變化;

(3)重大設計發生變更;

(4)基礎超過設計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項目;

(6)其他。

第四條 材料、設備供應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物資的供應方法,經雙方商定按附件第____辦理。

2.材料、設備供應範圍的劃分和檢驗:

(1)進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屬統配、部管物資和二、三類機電產品,由發包方組織供應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如在規定交貨地點之外交貨,其發生的超運距運費和其他費用由發包方負責。

(2)成套設備和專用設備,由發包方負責招標、定貨、供應和商品檢驗後交付承包方。對提前到貨的設備應由發包方設庫保存,安裝時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丟失或損壞。

(3)本工程所需材料、設備除在“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明細表”明確由發包方供應外,其餘材料均由承包方組織供應。

(4)所有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均應附有合格證,都要檢驗驗收,籤交物資驗收合格單方可進場,已進場的物資未經發包方許可簽署出場證書,不得運出場外。

(5)已進場的物資,若發現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須迅速將其運出場外。

(6)具有合格證書的建築材料、設備,任何一方如有異議要求檢驗時,可以重新檢驗,檢驗後如屬合格產品,其檢驗費用由要求檢驗的一方承擔;如屬不合格產品,檢驗費用由供料一方負擔。

(7)沒有合格證書,且未經試驗鑑定或經過試驗鑑定為不合格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等,雙方均不得用於本工程。若屬材料人員失職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後果,由責任一方負責。

(8)任何一方強迫對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構配件於本工程的,都要簽證記錄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強迫一方負責。

3.材料價差及實物價格的結算

(1)發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標,由承包方採購供貨的,應根據指標的性質、發生的政策性調價等,以建築安裝材料預算價格為依據,逐項計算出原價價差或預算價差,均由發包方負責補差。此價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價之內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費。

(2)發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實物,按發包方提供實物時建築安裝材料價格結算價款。

(3)除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外,發包方指定廠家、品種讓承包方購買和供應其所指定的材料、設備的,其價款按實結算。

(4)發包方委託承包方代購的材料、設備,按雙方商定的價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購款包乾使用,發包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__天內一次付清。

(5)發包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的指標或實物,必須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設備,規格品種與實際需要不相符時,由承包方協助進行調劑串換使用,由發包方給付承包方勞務費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勞務費)。

(6)發包方供應的木材、成材指標或實物、硬雜木均按有關規定辦理,其量差、價差由發包方承擔。

第五條 工程質量和檢查驗收

1.承包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説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範、規程進行施工,並接受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監督檢查。

2.發包方聘用的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必須以書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擔的任務。

3.承包方確定的施工現場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專門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以書面形式將其姓名、身份、所分擔的工作通知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

4.承包方應按工程進度,及時提供關於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設備合格證、試驗、試壓、測試、報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須經過設計單位和發包方同意並簽證後,方可使用。

5.隱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檢後,填寫《隱蔽工程驗收單》通知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檢查驗收,監理工程師接到通知後__小時內應到現場檢驗,認可簽證後,方可進行下一工序施工。監理工程師未接的檢查驗收,承包方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確認合格後,即可隱蔽繼續施工,發包方應予承認並辦理檢驗合格手續。如提出異議,經複查合格者,其費用由發包方負責;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負責,因此而造成工期損失由責任方負責。

6.電氣照明、通風、水暖、衞生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竣工後,必須按照

(1)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等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檢驗。屬於單體試車,由承包方負責進行。無論由誰負責試車,雙方均應相互配合,共同進行。

試車中需要的動力、燃料、油料、材料、儀器、專用工具、技術勞務費用等,由發包方提供。其費用包括在定額內的,由承包方負擔;定額中未包括的,由發包方負擔。

7.設備安裝工程,由承包方會同發包方將已完工程(設備基礎)向安裝單位辦理中間交工手續,並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8.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圖説、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9.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按規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併發出竣工通知書,經雙方協商確定驗收時間,由發包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驗收合格後,雙方簽署交工驗收證書,並將工程移交給發包方管理,如發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交工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質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應分清責任。屬施工原因造成的,按雙方驗收時商定的時間,由承包方負責修好再進行檢驗。竣工日期以最後檢驗合格的日期為準。

10.已竣工未驗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負責保管,發包方不得動用,若發包方已經使用,即視同交驗。由於承包方原因,應交工驗收而不交不驗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條款處理外,並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11.工程交工驗收後,土建工程保修期為1年,採暖工程為一個採暖期,水電保修期為半年。保修證書在交工驗收後由承包方填寫交給發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方應書面通知承包方並約定時間進行修理。在保修期內承包方拒不修理時,發包方可動用預留保修款請人修理,超支部分應由承包方負擔。

第六條 施工設計變更

1.發包方交付的設計圖紙、説明和有關技術資料,均為施工的有效依據,發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圖的重大修改變更,必須經原批准、設計單位同意,並於修改前__天辦理設計修改議定單。設計修改議定單經發包方簽證後,承包方才予實施。議定單和修改圖紙發出份數與施工圖份數相同,並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

3.當修改圖紙屬於設計錯誤、設備變更、建築面積(容積)增加、結構改變、標準提高、工藝變化、地質條件與設計不符實際時,其增加的費用(包括返工損失、停工、窩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構配件積壓的實際損失)由責任方負責並調合同造價。

4.承包方在保證工程質量和不降低設計標準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設計的合理化建議,經發包方、設計單位或有關技術部門同意後實施,其節約的價值按國家有關規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發生下列各項事實之一時,承包方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發包方,要求確認:

(1)設計圖紙和説明文件與工程現場狀況不一致,如地質、地下水情況等,設計文件所標明的施工條件與實際不符;

(2)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表示不明確或有錯誤及遺漏,圖紙與説明書不符;

(3)設計圖紙和説明文件中未標明的施工條件發生了預料不到的特殊困難等。

確認的事實必須在限期內解決,不得如期解決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第七條 雙方負責事項

1.發包方

(1)辦理土地徵用、青苗、樹木的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拆遷、障礙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隱蔽的),並提供有關隱蔽、障礙物資料;

(2)在開工前做好建築紅線以外的“三通”和紅線以內的場地平整;按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紅線圖以內距建築物不大於___米的水、電源聯結點,並裝好水、電錶,以便承包方按表計費;負責紅線以外進場道路的維修;

(3)根據施工地區供水、供電、水壓、電壓情況,採取措施滿足施工用水、用電的需要;

(4)按規定提供不少於承包合同建築面積__%的施工用地,辦理紅線外的臨時用地及臨時佔用道路、爆破及臨時鐵道專用線接岔許可證,並承擔所發生的費用;

(5)合同簽訂後__天內(以收籤最後一張圖紙為準)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築安裝施工技術資料__套;

(6)確定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

(7)組織承發包雙方和設計單位參加的施工圖紙交底,並做好三方簽署的交底紀要,並在__天內分送有關單位;

(8)審核承包方工程進度月報,及時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進度款;

(9)按《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明細表》確定的供應時間及時組織供應,應由發包方提供材料、設備以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

(10)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隱蔽工程和合同執行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設計圖紙問題的處理,設計變更的簽證,工程中間驗收、工程進度撥款簽證和其他必須的簽證;

(11)組織對工程的竣工驗收,並按合同規定日期配合承包方辦好決算工作,及時了結工程財務和工程尾款。

2.承包方

(1)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

(2)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等進場計劃,用水、用電計劃、開竣工通知書、隱蔽工程驗收單等,並及時送發包方及有關單位;

(3)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採購、供應和管理;

(4)於每月底前__天向發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屬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供應計劃和當月工程進度月報(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進度等);

(5)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説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設備,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7)提供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8)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承包方責任的工作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第八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本合同簽訂後__日內,發包方支付不少於合同總價的(或當年投資額的)__%的預付款,計人民幣____萬元。

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進度月報後,必須在__日內按核實的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總合同總價的__%時,逐步按比例開始扣回預付款(或抵作工程進度款)。

3.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款的__%時,不再按進度付款。辦完交工驗收後__天內支付__%的價款,留__%的價款存入建設銀行,待保修期滿後連本息一次支付給承包方。

4.如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或尾款,應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確因發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購材料差款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窩工損失的,應由發包方承擔。

6.本工程造價結算方式按下列情況辦理:

(1)以審查後的施工圖預算加變更籤證進行結算;

(2)按施工圖預算加包乾係數確定的包乾造價結算,包乾範圍以外的費用,按___等有關規定結算;

(3)按標準施工圖單位造價包乾結算,包乾範圍以外的費用按___等有關規定結算;

(4)包乾不包料的工程,按預算定額規定的人工費和機械費及相應的管理費結算;

(5)招標工程按中標價款結算,中標範圍以外的工程費用,另按___等有關規定結算。

7.承包方在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後__天內,將竣工結算文件送交發包方和經辦銀行審查,發包方在接到結算文件__天內審查完畢,如到期未提出異議,即由經辦銀行審定後撥款給承包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與獎勵規定

1.承包方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總價的__%償付逾期違約金。

(2)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總價的__%償付逾期違約金。

2.發包方的責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停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3)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4)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總價的__%償付逾期違約金。

3.發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實行提前竣工獎,按照合同工期,每提前1天由發包方按合同總價的__%獎給承包方。

優良工程每平方米獎__元。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如雙方屬於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雙方不屬於同一個部門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特殊條款

本合同條款如對特殊情況有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結合有關規定議定特殊條款。

第十二條 附則

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執行。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驗,結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滿後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__份,其中發包方執__份,承包方執__份,副本__份,分別報送業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銀行備案。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鑑(公)證意見

地 址:    地 址:    經辦人: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鑑(公)證機關(章)

委託代理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 號:    帳 號:

電 話:    電 話:

電 掛:    電 掛: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