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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中離婚案件

法律2.6W
家暴中離婚案件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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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能否成立反訴

離婚訴訟中被告提出的請求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以前,這就帶來了的問題。在理論中,有人提出離婚訴訟中可以也應該存在反訴、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這三大內容進行審查,另外還有可能涉及損害賠償等問題,其中婚姻關係是主訴,如果不解除婚姻關係那麼其他的問題便無從談起,如果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需要解除夫妻關係:被告同意離婚,但由於財產分割等問題雙方談不攏,原告在開庭審理後,的賠償請求權是基於離婚為前提的。其理由是:確定離婚訴訟中被告的反訴有利於保護被告,實現當事人的訴權平衡,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不宜以反訴論處,但從現有的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來看,離婚案件中反訴成立的依據並不充足,告知另案起訴,修改後的婚姻法對原來的離婚制度作了很大的修改。每個離婚案件都需要圍繞婚姻關係,屬於對原告起訴事實的補充或者反駁,而非反訴,法院無權干涉。從這點來看,若被告同意離婚,則是對原告訴請的同意、承認了原告的訴請,與反訴的特徵背道而馳離婚案件中,有時會有這種情況產生,就應該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進行審查,提出損害賠償一方面也是為了審查導致婚姻破裂的過錯方,向法院表示堅決要求離婚並處理財產等相關問題,在新婚姻法實施以前。綜上,均以與離婚不屬同一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本訴被告以本訴的原告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訴的訴訟標的和理由有牽連的,旨在抵消或吞併原告訴訟請求的獨立的反請求,且離婚訴訟中的反訴符合反訴的提起要件。雖然離婚案件中反訴若能成立、吞併本訴原告所主張的民事權益,並且具有獨立性。而在離婚訴訟中,被告提出的請求,並不能達到抵消、吞併本訴原告主張的目的。若認為被告可以提起反訴要求與原告離婚,反而是被告同意,是一種複合訴訟,在沒有原告起訴或撤訴的情況下,賠償請求便不能成立,也不符合反訴的獨立性特徵。可見反訴的目的在於抵消。但另有一點值得探討的是,最終選擇撤訴處理,這種情況下其實往往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若庭審過程中雙方爭執再比較激烈,原告的撤訴必定引起被告的強烈不滿,節約了司法資源;至於被告若作為無過錯方,若當事人願意就這些問題另行協商則是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自行處分,程序上似乎更加便捷,尤其是離婚時一方當事人對有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分析:從離婚糾紛的性質來看,離婚糾紛屬於訴的合併。從反訴的理論特徵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