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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設的表現形式

違法建設是指在規劃控制區範圍內,未經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違反建設審批規定的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取得有關建設許可證的建設行為。
主要如下: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二、在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未經批准的臨時用地上進行的建設。
三、未經批准的臨時建設工程。
四、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擅自變更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的建設工程。
五、違反批准文件規定的臨時建設工程。
六、超過規定期限拒不拆除的臨時建設工程。
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建設的項目。

違法建設的表現形式

法律依據:《建築法》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