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保期一般是多少
一、建設工程質保期一般是多少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返工或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重要措施。《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令第80號發佈)對該項制度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1.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保修範圍和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保修範圍。
2.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範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一般應先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分析質量問題的原因,確定維修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但當問題較嚴重複雜時,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範圍內,均先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不得推諉扯皮。對於保修費用,則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二、工程合同必須要質保金嗎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雖然頒發了嚴格的工程質量要求,但是相關單位還是需要採取一定的措施控制工程質量的好壞,所以發包方在簽訂工程承包協議的時候都會對承包方要求一定的工程質保金。工程質量保脩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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