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保年限是多少年?
在建築工程完工並投入使用後,經常會發生建築工程的質量問題,嚴重的甚至會危害人民的生命安全,國家對於建築工程的質量問題規定了質保期限和範圍,在質保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施工方必須賠償損失並進行返修。那麼建築工程質保期限和保修範圍又有哪些法律規定呢?小編將在下文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保年限為大家進行詳細説明。
一、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經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30日發佈起施行。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條。
二、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關於質保期的法律規定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
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施工方在保修期內應該履行保修義務,賠償消費者相應的損失,國家規定建築工程質保期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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