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保金質保期分別是指什麼?
建設工程質保金質保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種牽涉到資金的問題,由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約定,並體現在建設工程的承包合同中,在質保期到後才發生的支付行為;後者則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有明確規定,是針對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保金質保期分別是什麼
建築工程合同中一般發包人和承包人會約定質保期(一般是一年),質保金一般是在質保期滿後支付。但是,同時法律又對建築工程做出了最低質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就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第一種
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第二種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第三種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第三種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第四種
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首先要明確的是,工程的保修期與質保金沒有必然的聯繫。保修期可以約定,但是約定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國務院頒佈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等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道等
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而工程質保金的提取及返還則是合同雙方的約定事項。合同中並沒有約定質保金的,建設單位無權提取質保金。工程質保金是指為落實項目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在項目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 工程出現的缺陷(即項目工程建設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的資金。由此可見,工程質保金既形成對施工單位施工質量的有效約束,也形成開發商應對工程質量問題的有力保障,因此,對於開發商來講,工程質保金至關重要。
工程質保金不能想當然地與工程的保修期直接聯繫起來,要形成其有效的屏障作用,就必須由合同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中做出明確約定,下列要素在約定時不缺少:
第一,工程質保金的總額。一般來説,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來由建設單位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
第二,工程質保金的返還時間。施工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工驗收 合格後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為二年)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後,及時向建設單位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
第三,工程質保金如何直接扣減維修費用。一般來説,建設單位 應在出現質量問題的一定時間內書面通知施工企業前來維修處理,施工企業逾期不處理的,建設單位可另行委託第三方處理,相關費用就可以直接扣除。因此,作為開發商來講,一定要注意提前通知的環節,否則,所支出的費用很難在質保金中扣除。
第四,工程質保金返還時是否計息應約定清楚。一般來説,工程質保金不計利息。
在建設工程的管理中,建設工程質保期與質保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對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由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後者是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其中:
一、建設工程質保期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建設項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在具體活動實施中,必須依據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做好協議和備份,依據事先約定的合同認真辦事,減少糾紛,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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