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依據是什麼?
一、進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依據是什麼?
進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主要依據有四個方面: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關當事各方認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設計委託合同、材料或設備購銷合同以及監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和相關的建設法規。
二、工程質量事故定性
1、質量不合格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問題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於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3、質量事故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三、工程質量事故類別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1)指導責任事故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2)操作責任事故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3)自然災害事故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1)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工程在建設結束之後,投入商業使用的過程之中,是有可能會出現質量問題的,此時相關部門需要按照流程處理此類事故。為了防止質量事故發生之後,自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修建故此之中,需要嚴格的遵守規定,不得偷工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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