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訴訟時效過後怎麼辦?
一、刑罰訴訟時效過後怎麼辦?
刑罰訴訟時效過後沒有辦法追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對於“法定最高刑”的確定,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二、刑事追訴時效相關知識是什麼?
“認為必須追訴的”犯罪,應當限於那些社會危害特別嚴重,行為人的人身危害性特別言重,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大、經過20年以後仍然沒有被社會遺忘的一些重大犯罪。如果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以後即使認為必須追訴的,也不得追訴。
在時效的計算上,根據刑法的規定: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其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例如:對於非法拘禁罪,屬於典型的繼續犯,在非法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時,成立犯罪既遂,在非法拘禁狀態結束時犯罪終了。因此非法拘禁罪的追訴時效應當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設立追訴時效制度的目的顯然不是故意放縱犯罪,而是為了有效地實現刑法的目的。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懲治現行犯罪活動,有利於社會秩序的安定,有利於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我們國家對於刑罰作用的訴訟時效主要指的就是追訴時效,通常狀況之下,追訴時效是需要根據《刑法》的最高法定性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比如説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的情況之下,刑罰的追訴時效就是5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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