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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事故處理依據是什麼

進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主要依據有四個方面: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關當事各方認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設計委託合同、材料或設備購銷合同以及監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和相關的建設法規。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依據是什麼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