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的定義作用
工程的施工方為了使業主相信住宅的質量是有保證的,通常情況下會找到第三方機構或個人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擔保。這種擔保是為了使業主放心,即使是房屋的質量安全出現了問題也可以不用擔心賠償問題或者是後續維修的問題,使業主的權益得到雙重保證。
一、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擔保
房屋質量保修保證擔保是保證人為開發商(被保證人)在保修期內按《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以下稱“主合同”)的約定履行保修義務,而向購房人(權益人)提供的擔保。若非因購房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開發商沒有按照上述文件的約定履行保修義務的,購房人有權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合同義務或賠償損失。在保證期間,若購房人購買的房屋(包括房屋套內建築面積部分和公共部分)及配套裝置發生質量保修問題,而開發商或有關責任人在房屋保修期內未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規定履行保修義務的,購房人有權依據保函和《房屋質量保修保函理賠程序》,在保證期間和保證範圍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對被保證人未按上述約定履行義務給權益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以及權益人為防止或減少房屋及其配套裝置和房屋內的財產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予以賠償。
二、房屋質量保修保證擔保的作用
保證房屋質量。保修保證擔保的設立,在購房人、保證人與開發商之間建立了三方的責任關係鏈條,有利於促使開發商全面履行保修義務,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設立房屋質量保修保證擔保,有利於在工程建設中控制工程建設的質量,促使開發商更加嚴謹、負責地進行工程質量管理。在房屋交付使用後,開發商會認真負責地完善物業管理系統及相關規章制度,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在開發商不按照約定履行保修義務時,購房人可以不再找開發商,持保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房屋質量保修期規定
(1)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2)關於保修期的長短,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房地產商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產商對購房人負有保修責任,但實際真正承擔保修工作的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保修期是以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房地產商承諾的時間為基礎的。該條裏説的《規定》,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註明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的規定》,而該《規定》第六條講明:“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那麼業主在遇到住宅工程質量問題的時候就可以向工程的施工方要求補償,也可以向擔保方要求補償。擔保方在擔保的時候也會仔細的審查施工方是否會按照質量標準執行,使房屋的質量安全問題得到多方面的監督,增強其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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