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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工程質量保修規程有哪些?

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對居住環境的要求也在提高,特別是在購買商品房過程中,購房者大多注重商品房的價格,小區的環境,物業的服務。很少有人會對房子的質量及保修規程過目,也很少人知道商品住宅工程質量保修規程具體是什麼,下面小編詳細的給大家介紹一下。

商品住宅工程質量保修規程有哪些?

一、商品住宅工程質量保修規程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一)總 則

1、為了加強商品住宅工程質量保修管理,維護商品住宅所 有權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明確商品住宅工程質量保 修責任、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要求,制定本規程。

2、本規程適用於北京市商品住宅的工程質量保修。

3、本規程是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質量保修專項標準,商品 住宅質量保修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現行有關 標準、規程的規定。

(二) 術 語

1、商品住宅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並銷售,由商品住宅所有權人通過合 法交易方式購買的住宅。

2、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開發商品房資質的企業,即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 投資者,也是建設項目管理的主體。

3、商品住宅所有權人商品住宅所有權人系獨佔性地支配其所有商品住宅合法權利 的人。

4、質量缺陷商品住宅工程的實體性能、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等不符合相 應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要求。

5、質量保修商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 陷,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無償修復。

6、質量保修範圍商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後,在質量保修期限內,由房地產 開發企業無償為商品住宅所有權人修復質量缺陷的項目。

7、質量保修期限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無償為商品住 宅所有權人修復質量缺陷的起止時間。

8、質量保修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其銷售的商品住宅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 的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所應承擔的保修或賠償的責任。

(三)基本規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對所售商品住宅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買賣雙方應在商品住宅買賣合同中,對工程質量保修範圍、保修 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約定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

2、當商品住宅所有權發生變更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仍應按 原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質量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對住宅 的工程質量進行保修。

3、已投保建設工程質量保險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 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質量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符合本 規程的規定時,由承擔保險的機構實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指定相應機構和人員 具體履行質量保修責任,並將聯繫方式告知住宅所有權人;若有 變更,應及時公告。

5、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履行質量保修責任時,應委託相 關單位履行質量保修責任並簽訂委託協議,受託單位的資質應滿 足保修服務要求。

6、在保修期限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對商品住宅進行維修, 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住宅所有權人造成損失的,房 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照相關法律和雙方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7、住宅所有權人使用不當、第三方或超出設計標準的自然 災害造成的房屋損壞,不屬於質量保修範圍;住宅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自行對房屋結構、門窗、電氣、設備、管線系統、有防水要 求的部位等進行拆改的,拆改部分不屬於質量保修範圍。

8、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住宅所有權人對房屋的質量保修問題 產生爭議時,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鑑定。

(四) 質量保修範圍

1、地基與基礎工程。

2、主體結構工程,包括承重牆、樑、板和柱等。

3、保温工程,包括屋面、牆體和不採暖樓梯間等。

4、防水工程,包括建築屋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地下室 和外牆面等。

5、裝飾裝修工程,包括地面、抹灰、門窗、吊頂、輕質隔 牆、飾面板 (磚)等室內裝修工程和室外裝修工程。

6、建築給水及排水工程,包括輸水設備及附屬設備、管道 設施、給排水器具及衞生器具等。

7、採暖及製冷工程,包括採暖及製冷設備及相關配套設備、 管道設施、末端散熱設施等。

8、電氣工程,包括電線、電纜敷設,插座、開關,防雷和 接地等。

9、智能建築工程,包含通訊系統、安全防範系統、火災報 警及消防聯動系統等。其中通訊系統包括有線電視線路、衞星天 線、電話線路、寬帶線路、對講、遠程抄送等,安全防範系統包 括監控、紅外線報警、門禁設備及末端設施等,火災報警及消防 聯動系統包括火災報警、廣播、聯動、防排煙、捲簾門、消火 栓、水噴淋、噴霧、燃氣報警設備及配套設施、末端設施等。

10、通風與空調工程,包括風機安裝、風管安裝、風管的絕 熱和防腐等。

11、電梯工程,包括電梯主機、導軌、門系統、轎廂、安全 部件等。

12、室外工程,包括道路及交通設施、散水、管井等。

(五)質量保修期限

1、地基與基礎工程質量保修期限應為設計文件確定的建築 設計使用年限。

2、主體結構工程質量保修期限應為設計文件確定的建築設 計使用年限。

3、保温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5年。

4、防水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5年。

5、裝飾裝修工程中,除有專門規定質量保修期限的分項工 程應遵從其規定外,室內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 室外塗料裝修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室外其他材料裝修質 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5年;除五金件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 外,外窗與入户門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5年。

6、除採取隱蔽方式安裝的給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給排水 管道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10年外,建築給水及排水工程質量 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若管線設置在主體結構內,其質量保修 期限應與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相同。

7、除採取隱蔽方式安裝的管線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10年 外,採暖及製冷系統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若管線設置在 主體結構內,其質量保修期限應與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相同。

8、除線纜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5年外,電氣工程質量保 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

9、智能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

10、通風與空調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

11、電梯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3年。

12、室外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

13、商品住宅的質量保修期限應自房地產開發企業首次交付 住宅買受人之日起計算。共用部位的質量保修期限應自交付首套 住宅之日起計算。

(六)質量保修要求

1、住宅保修責任人按以下程序履行保修義務: 1住宅保修責任人接到質量報修申請 (書面或電話)後,應 在規定時間內派保修人員到達現場瞭解情況,如出現的問題確屬 保修範圍,應按照本章所列條款要求安排質量保修。 2保修工作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應規範、標準的要求實 施。共用部位的質量保修工作完成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保修實 施單位和物業公司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委會也應參加)共 同驗收並簽字確認;非共用部位的質量保修工作完成後由房地產 開發企業、保修實施單位和住宅所有權人共同驗收並簽字確認。

2、當地基基礎出現的不均勻沉降,或建築主體結構出現的 變形或開裂可能涉及安全性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並維修;如達到 危險狀態時,應立即採取搶險、搶修措施。

3、建築保温工程出現以下現象時應進行質量保修:

(1)建築保温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黴 變;

(2)建築保温層出現破損或脱落。

4、屋面出現滲漏或積水現象時,保修責任人應於當日採取 有效的臨時搶修措施;待具備維修條件時再進行屋面防水工程質 量保修。

5、住宅室內牆、頂、地面等部位出現以下現象時,保修責 任人應及時安排質量保修:

(1)室內地面、頂面或牆面出現滲漏、積水;

(2)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6、外裝修出現以下現象時,應在10日內開始進行質量保 修:

(1)飾面磚出現裂縫、脱落或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準、規範的規定值;

(2)塗飾出現開裂、掉粉、起砂、空鼓,剝離、石灰爆裂、脱 皮、鏽漬、起皮等現象。

7、內牆面抹灰、飾面磚出現裂縫、脱落、空鼓等現象時, 應在7日內開始進行質量保修。

8、地面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在7日內開始進行質量保修:

(1)水泥地面出現裂紋、脱皮、麻面、起砂及空鼓面積超過 20%等現象;

(2)地面磚在正常使用中出現脱落或開裂等現象;

(3)木、竹地板在正常使用中出現起拱、翹曲等現象。

9、門、窗及五金件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在7日內開始進行 質量保修:

(1)門、窗出現雨水滲漏、密封條脱槽、破損等現象;

(2)門、窗出現開關不靈活、關閉不嚴密、倒翹等現象;

(3)門、窗及五金件出現影響正常使用功能的其他情況。

10、入户門出現影響安全使用的情況時,應在24小時內開 始進行質量保修。

11、給排水設備或設施出現爆管漏水等現象時,應立即採取 有效措施,並在3日內開始進行保修;給排水器具及衞生器具出 現影響正常使用功能的情況時,應在24小時內開始進行質量保 修。

12、採暖及製冷系統、電氣系統等出現影響正常使用功能的 情況時,應在24小時內開始進行質量保修。

13、消防設施出現使用功能障礙或消防供水壓力不足時,應 立即進行質量保修。

14、電梯出現開關門失靈、運行不平穩、異常聲響等現象 時,應在24小時內進行質量保修;遇緊急情況時,應立即採取 安全防範措施。

15、住宅小區內的道路出現嚴重開裂、隆起、沉陷等現象 時,應立即採取避險措施,並在3日內開始進行搶修。

16、住宅小區內其它配套的市政基礎設施出現影響正常使用 功能的情況時,應在3日內開始進行質量保修。

17、住宅質量保修範圍內其他項目的質量保修要求可參照有 關規定或上述條款執行。

希望大家花些時間閲讀,對自己和家庭負責。住房對每一個人來説,都是與人生息息相關的大事,所以,對自己購買的房屋進行質量把關是非常重要的。懂得了這些,所有購房業主都能住上稱心如意的好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