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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期時間、工程質保金比例?

一、建設工程保修期

工程質保期時間、工程質保金比例?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工程質量保脩金比例

6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推出新的降費措施,其中決定把建築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經初步測算,工程質量保證金約佔建築業營業收入的3.2%左右,按照2016年全國建築業營業收入約17萬億元計算,工程質量保證金大約為5400億元左右。經過這次降費,將保證金預留上限從5%降到3%,預計每年可減輕企業負擔2100億元左右。

本次修訂的《辦法》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等等。

《辦法》特別強調,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有利於發展信用經濟、建設統一市場、促進公平競爭、加快建築業轉型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