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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該找什麼部門解決

一、工程欠款該找什麼部門解決

工程欠款該找什麼部門解決

1、拖欠工程款,屬於普通民事糾紛,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法院判決勝訴後,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政府部門可以調處工程款的支付問題,但對拖欠工程款的問題沒有裁判權,強制權。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設該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處理。

二、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時應當注意的技巧

1、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發包方或施工方存在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情況,且情節嚴重的,那麼勞動者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要求追究相關責任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法律責任。但單位與單位之間的欠款,並不適用此刑事罪名。

2、注意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是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賦予承包人的一項權利。它指的是,在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價款的情況下,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為了增強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可操作性,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同時規定了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在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6個月的期限內,即使銀行等債權人享有該工程的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承包人仍可依據司法解釋就工程價款優先於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抵押權和債權進行受償。這大大增加了承包人債權實現的概率。

而如果承包人喪失了優先受償權,則即使發生承包工程拍賣,承包人也只能在銀行等債權人就抵押權的範圍內優先受償之後,才能和其他債權人按照各自的債權比例分割剩餘的拍賣價款。實踐中,很多承包人因怠於行使權利而喪失優先受償權的教訓可謂深刻。因此,對於承包人而言,注意優先受償權的 6個月行使期限是極為重要的。

3、起訴的同時應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在必要時主動裁定,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辦法。財產保全是保證判決順利執行的有效措施。許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執行不能到位都是由於發包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發包人已將名下的財產轉移出去,從而造成執行不能。

為了給將來勝訴後的執行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承包人必須未雨綢繆,算在敵先,在起訴之前通過各種途徑和辦法,摸清發包人的財產線索,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申請對已初步摸清的發包人的銀行帳户、土地、房產、車輛、持有的股權等進行財產保全。

為了保證財產保全的成功,承包人一是要提供發包人財產的詳細線索,二是要及時向法院提供擔保。對於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會使承包人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承包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先申請訴前保全並提供擔保。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會在48小時內做出保全裁定,承包人則應當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及時向人民法院辦理起訴手續。

4、如果存在工程分包,可將轉包人、分包人和發包人一併列為被告

儘管政府三令五申,但在建築市場上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的現象仍屢禁不止,這些違法分包合同雖然從法律來説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對實際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不予支持,那麼這些工程款糾紛案件的最終受害者往往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為了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只要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仍應予支持。因此,在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是完全有權請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

從訴訟技巧上而言,為了儘快幫助法庭查清案情,實際施工人在提起訴訟時,可將轉包人、分包人和發包人一併列為案件被告。這樣,有助於在庭審中查明工程款的支付情況和資金流向,通過轉包人、分包人和發包人的相互質證與答辯減輕實際施工人的舉證責任。儘管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但實際施工人這麼做,並不會因此加大訴訟成本,承擔額外責任,相反,有助於加快訴訟進程,加大實現債權的概率,因此是完全可行的。

5、工程量存在爭議時,應及時申請工程量的鑑定

許多實際施工人在簽訂分包合同時,由於處於急於拿活的弱勢地位,往往不敢在合同條款上討價還價,甚至有的是先幹了活再説。這樣,在糾紛發生時,大大增加了實際施工人的舉證難度。許多狡猾的分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的工程款後也會以與實際施工人並無明確約定為由,拼命壓低對實際施工人的工程價款或拒不認帳。出現這種情況時,實際施工人應儘量提供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來證明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若仍不能確定,則應及時

向法院申請對其實際施工的工程量進行工程造價鑑定。為了保證鑑定的準確性,避免分包人提出異議,所有的實際施工人應聯合起來對共同分包的工程量同時鑑定,以準確區分和界定各實際施工人的工程量,減少爭議。

6、及時申請強制執行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因此,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生效後,承包人應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即使此時並沒有發現發包人的財產線索,承包人也應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及時向法院提出,以保護自己的申請執行權,避免因執行申請超過期限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申請執行中,承包人還應注意及時申請續保的問題。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因此,承包人應當區別原財產保全的對象,及時申請續保。在執行中,承包人也可以視情況接受對方提出的執行擔保,並注意取得新聞輿論的支持,利用各地清欠工程款的政策和氛圍,督促發包人及時還款。

工程欠款問題一直是一個老大難問題。在工程建設中,涉及到承包、分包等多個環節,其中發包方、承包方、分包方都有可能出現拖欠工程款的情況,而最終可能就會出現民工辛苦工作大半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但是卻拿不到自己應有的報酬。這不僅會影響到該工程的完成,也會對社會的穩定帶來不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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