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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證據包括哪些

工程索賠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證據包括哪些
提出索賠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招標文件、 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 、補充協議、施工現場的各類籤認記錄,經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書,工程圖紙及技術規範等.
2.雙方往來的信件及各種會議,會談紀要.
3.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施工現場的有關文件(施工記錄 備忘錄 施工月報 施工日誌等)及工程照片.
4.氣象資料 、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鑑定報告、工程中送停電、送停水、道路開通和封閉的記錄和證明.
5.國家有關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籤認的簽證.
7.工程核算資料,財務報告,財務憑證等.
8.各種驗收報告和技術鑑定.
9.工程有關的圖片和錄象.
10.備忘錄,對工程師或業主的口頭指示和電話應隨時書面記錄,並請給予書面確認.
11.投標前發包人提供的現場資料和參考資料.
12.其他,如官方發佈的物價指數,匯率,規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發包人的過錯,建築企業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向發包人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這種要求即為索賠。
《全民所有制建築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第七條
工程的承包價格應由企業與工程發包單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通過投標競爭,在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在工程施工中,如發生工程量變化,設計變更等,企業有權要求按有關規定調整預、決算。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