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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抵押權和質權哪個優先受償?

一、抵押權和質權哪個優先受償?

對於抵押權和質權哪個優先受償?

抵押權和質權的優先受償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若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區分設立先後確定優先順序:

(1)先設立質權的,質權當然優先於抵押權

(2)先設立抵押權的,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因為即使先基於抵押合同設立的抵押權,若未登記,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後設立的質權的質權人,此時質權人也是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人清償。

二、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為依附於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產上的權利。而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並以佔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質權為設定於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於動產上的權利。

2、抵押與質押的標的物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抵押權、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為區別。

3、抵押權和質押權優先受償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然而按照物權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由於抵押權和質權均為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則上應以抵押權和質權設定的先後順序受償,抵押權和質權順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權和質權各自擔保的債權比例清償。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抵押權和質權的優先受償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先後設立的程度不同,那麼所認定的受償情況也有所區別,具體情況可以向工作人員諮詢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