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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結算後發生爭議的若干問題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結算後發生爭議的若干問題

在當今國家快速發展的大環境下,有很多建設工程項目的實行。建設工程合同是很容易發生糾紛的一類合同,而大多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終都體現為結算糾紛。那麼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結算後發生爭議該怎麼辦呢?在下文中,小編將為大家整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結算後發生爭議的若干問題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結算法律風險防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結算後發生爭議的若干問題

工程結算是施工類案件的核心問題。一般情況下,工程款糾紛案件的起訴要具備三個條件:

條件一,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施工單位起訴要求支付工 程款才具備條件。特殊情形,比如未完工程、提前使用等等。

條件二,支付價款的時間已屆滿。但也有特殊情形,比如,合同無效、合同被解除等。

條件三,工程價 款是合法的價款。司法實踐中,有些當事人常常會就違法所得進行起訴,這樣的訴訟請求自然不能得到支持。

1、工程價款竣工結算處理的一般原則是,合同有效的,按照合同約定;合同無效的,參照合同約定,但是違約金條款不適宜參照;合同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協商 不成的,司法鑑定,鑑定一般按照定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 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 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2、司法審價的問題。是否需要司法審價,分為幾種情況討論,情形一,如果工程款已經審定並有審定單的話,也即雙方當事人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委託外部的審價單位 進行了審價,而且已經有了審定單,雙方認可,這樣的情況下,工程價款就已經確定。既然已經確定,就不需要司法審價。情形二,當事人通過內部審核,雖沒有委 託外部審價單位進行工程審價,但雙方當事人對結算價款已經簽章認可,在此情形下,工程款也已經確定,這時也不需要審價。情形三,逾期不結算視為認可結算。 根據司法解釋,這必須有明確的約定才行,如果發包人存在異議的情形,還需要仔細分析應對。

3、質量異議司法鑑定的問題。一般情況下,經過竣工驗收合格的,鑑定申請原則上不予支持,但特殊情況下,如確實可能存在重大安全問題,為安全起見鑒定申請也可 能被支持。施工過程中對於未完工程發生的質量異議,應當由發包人承擔舉證責任,舉出質量存在問題的初步證據,法院則同意其鑑定申請。

4、工期問題。工期違約金問題施工企業一定要引起足夠重視。因為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發包人只要證明合同約定的工期和實際工期就能得出工期延誤天數,而承包人如 果主張自己不應當承擔逾期責任,就應當舉證證明自己具有工期順延的正當理由,而且要證明工期順延的天數大於或等於工期實際延誤的天數。可以説,對於承包人 來説,舉證責任是非常重的,雖然可以申請工期鑑定,但工期順延需要有依據和證據做支撐,而且往往合同約定對工期順延的程序和違約金較為苛刻,所以施工企業 必須要引起足夠的重視、正確對待,在合同履行中要注意進度控制、項目管理、簽證索賠等等,避免被主張工期違約金,有時工期違約金較高,施工企業卻視而不 見,結算時往往問題就出現了。

5、對於包死價情形下要求工程價款鑑定的處理。固定價分為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固定總價一般在合同中表述為固定總價、包死價、總價包死、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 等。合同當事人約定包死價方式,承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申請造價鑑定一般不予支持,對於設計變更部分和工程量增減部分,按上面第1點的原則進行處理。

6、關於多份合同情形下工程總價款的結算處理。這種情況比較複雜,有的是招投標方式簽訂的有的不是,有的經過了建設主管部門的登記備案有的沒有,有的構成了黑白合同而有的沒有,在此情況下要具體分析:

(1) 如果所籤合同所涉工程屬於國家強制招標的範圍,當事人之間也進行了招投標且該合同經過登記備案的,其私下籤訂的合同與登記備案的合同在實質性內容上存在不 一致的,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應當認定按照該登記備案的“白合同”進行結算工程款;沒有經過招投標的,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應當參照實際履行的 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根據。

(2)國家沒有規定必須招投標的建設工程,未經過招投標的,應當以當事人實 際履行的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當事人經過招投標的,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 結算依據;沒有經過招投標,但按照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了備案,該備案的合同與當事人私下籤訂的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不構成黑白合同,需要具體分析, 主要看當事人實際履行合同的情況來確定工程總價款。

7、建材價格上漲要求情勢變更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於建築材料價格上漲的風險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即可,如果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的,則需要由法院進行判 決。雖然情勢變更原則早已為理論界所探討,最高院的指導意見和相關會議精神對於情勢變更也有認可,但同時強調需要嚴格掌握。所以從實務效果來看,如果沒有 約定或者協商不成,承包人的主張很難得到支持。雖然針對建材價格上漲江蘇省建設廳有相關指導性文件,但囿於效力等級最多隻能作為個案裁判的參考,很難作為 實際裁判依據。這一點要引起施工單位的高度重視,最好在合同裏明確約定材料價格上漲風險範圍。

8、合同效力對於工程款結算的影響。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精神,儘量維護合同的效力,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也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對於質量不合格的,無論合同是否有效,都難以主張支付工程價款。合同無效的主要情形有:

(1)國家規定必須招投標,沒有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2)證件不全,比如缺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於違章建築;

(3)資質相關,如借用資質掛靠,超越資質;

(4)合同施工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

雖然無效合同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但不是説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沒有區別,需要具體分析: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按照締約過失責任處理。

(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約定的工程已經開工但尚未完工時,按下列原則:

第一,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立即停工,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不能再依照合同繼續履行。

第 二,恢復原狀或折價補償。

分三種情形,

一、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低劣,無法彌補質量缺陷,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拆除,建設方支付的工程款應當返還;

二、已完 成部分工程質量合格或者能夠以較小的代價彌補工程質量缺陷的,應當折價補償;

三、嚴重違反規劃或未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均應當拆除所 建工程並返還所支付工程款。

第三,賠償損失。根據過錯情況及損失大小進行具體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後被確認無效的,主要依據是否竣工驗收合格進行處理。

9、簽證和索賠。簽證和索賠嚴格的説都不是法律術語,而是工程經濟術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當事 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 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這一規定是目前國家法律層面對於簽證和索賠的有限法律依據。雖然簽證和索賠被廣泛應用於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但應當 來説目前施工企業的簽證和索賠的能力還有待提高,而簽證和索賠的水平直接關係到工程價款的結算。簽證事實上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作為就支付各項費用、順 延工期、賠償損失所達成的補充協議,是工程結算或最終結算增減工程造價的憑據;索賠是施工方的單方權利主張,必須依賴於證據支撐。工程簽證和索賠既是一個 複雜的行業慣例,也是一個專業的法律爭議。

1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結算糾紛處理的途徑。

(1)協商和調解,雙方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進行處分,作出妥協以期解決紛爭。

(2)專家評審機制。目前,專家評審機制已被引入到我國的建設工程解決之中。

(3)仲裁。根據仲裁法及相關規定,當事人應當達成仲裁協議,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且不能同時約定採用仲裁和/或訴訟方式,否則可能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無效。

(4)訴訟。相對於仲裁,目前我國司法制度下,訴訟採用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上訴。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結算後發生爭議的若干問題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結算法律風險防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此可見,在建設工程合同結算階段很容易出現糾紛,要做好風險防範絕不能馬虎。在糾紛發生後,要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