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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金返還的規定有哪些?

生活中,每一項工程建設都會因為工程質量的問題也衍生了很多規定和合同,工程質量保脩金是工程雙方達成合作的信任點之一,但是也有因此而引發糾紛的。比如工程質保金的返還,那在我國對於工程質保金返還的規定有哪些?

工程質保金返還的規定有哪些?

一、工程質保金返還的規定有哪些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第十二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七條(七)項的規定肯定了質量保脩金屬於工程款範疇,通過設置質量保脩金的方式,督促承包人對保修期內出現的工程質量缺陷積極履行維修義務,而當承包人不履行或怠於履行維修義務時,發包人可以直接利用預留的質量保脩金,自行或委託第三方維修。

建設工程案件中,工程質量保脩金返還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也成為建設工程領域審理的熱點。《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二、保脩金返還期限的確定

一般來説,保脩金返還期限在工程保修期屆滿之後,發包人與承包人可以自行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返還質量保脩金,其前提是約定的質量保脩金返還期限已屆滿。然而在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很多承包人與發包人在施工主合同中約定了預留的質量保脩金,但並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脩金返還的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導致雙方在質量保脩金返還期限上產生糾紛。

質量保脩金返還期限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根據工程質量保修期進行確定。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雙方約定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修期限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國家有關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約定,如果未進行約定,可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確定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限屆滿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返還質量保脩金。

根據該《條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由於質量保脩金屬於工程款性質,質量保脩金約定返還的期限或最低保修期屆滿,發包人應履行返還保脩金的義務。但在具體返還保脩金的時間問題上,雙方也往往會產生分歧,主要原因在於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的保脩金返還期限不明確,如約定保修期屆滿二年內返還,但是整體建設工程包含很多不同的工程,這些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保修期,發包人往往以保脩金返還期限未超過地基基礎保修期為抗辯理由拒絕返還保脩金,對承包人的主張非常不利。 另外,發包人與承包人往往約定工程保脩金自工程竣工驗收後二年內返還,但是在工程竣工驗收的日期上,雙方經常存在爭議。因此,需要先確定工程竣工驗收的具體日期,才能確定承包人主張返還保脩金的期限是否屆滿,故保脩金返還期限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約定不明的,根據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綜合確定。

以上就是我國建設工程對質保金返還的規定和期限,工程質保金返還的規定有哪些?本站的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了相關介紹,返還工程質保金大多是看發包人對工程的建設滿意程度,如果雙方在建設工程前就觀點意見達成統一,那麼工程質保金的返還將不再是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