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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物證和司法鑑定的區別

法醫物證和司法鑑定的區別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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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和法醫鑑定的區別

司法鑑定包括的範圍大,司法鑑定包括多種如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法醫鑑定是其中一種。參考法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第二條、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鑑定業務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一)法醫類鑑定;

(二)物證類鑑定;

(三)聲像資料鑑定;

第十七條、本決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法醫類鑑定,包括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牀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和法醫毒物鑑定。

(二)物證類鑑定,包括文書鑑定、痕跡鑑定和微量鑑定。

(三)聲像資料鑑定,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鑑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一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