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與法醫鑑定有什區別
現在很多人的法律意識逐漸提高,很多人在遇到糾紛時都會選擇向法院上訴,用這樣的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鑑定又分為很多種,比如司法鑑定,醫療鑑定,法醫鑑定等等,司法鑑定主要用於訴訟案件,法醫鑑定主要運用於刑事案件,司法鑑定與法醫鑑定有什區別?
一、司法鑑定與法醫鑑定有什區別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送一種活動。
包括了很多內容,筆跡鑑定,工程質量鑑定、傷殘鑑定等等。
法醫鑑定只是對人身損害的程度,運用醫學的知識,做出的傷情或者殘疾程度的鑑定。法醫鑑定的對象是人體(活體、屍體或局部組織器官),是用醫學知識解決關於人體的法律問題的行為。
二、司法鑑定是什麼意思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司法鑑定是一種偵查手段,是刑事訴訟程序的組成部分。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執行。
鑑定人不是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審判人員,而是具有專門知識和專業技術水平的人。
鑑定人必須是司法鑑定機構的從業人員。 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由司法局管理。
三、司法鑑定包括哪些內容
1. 法醫鑑定。如死因鑑定、傷害程度鑑定,DNA鑑定。
2. 司法精神病鑑定。如有無行為能力,精神病是犯罪前就有,還是犯罪後得的。
3. 刑事技術鑑定。包括足跡鑑定、指紋鑑定、毛髮鑑定、彈痕鑑定、印章鑑定、筆跡鑑定。會計賬冊鑑定、化學鑑定、毒品鑑定、毒物鑑定等。
4. 其他技術鑑定。如生產責任事故的原因和後果的鑑定,火災起因和後果鑑定等。
四、如何選擇司法鑑定機構
自行鑑定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依據,行政鑑定是行政機關處理醫療糾紛的依據,如果沒有爭議,經法院審查合法,也可以作為訴訟案件定案依據。司法鑑定除具有一般鑑定的屬性外還具有司法權威性,在對鑑定結論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司法鑑定作為司法活動往往行使最終決定權,司法鑑定通常還作為法官認證的工具,實踐中通常以司法鑑定結論作為裁判的依據。
醫療技術鑑定機構也分為民間鑑定機構、行政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民間鑑定機構主要由醫學、法律院校設立,也有一些獨立的社會鑑定機構。行政鑑定機構主要是指醫學會,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指定的行政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主要是法院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司法鑑定的機構。這種劃分是以目前從事何種鑑定為主業為標準,民間檢定機構及行政鑑定機構也可受法院委託從 事司法鑑定。也有些司法鑑定機構辦理非訴訟鑑定案件。
各種鑑定機構各有利弊。民間鑑定機構作為純市場主體,其優點是服務意識較強,委託人或許能有一點“上 帝”感,其缺點在於片面性,結論不易被採信。醫學會的優勢在於醫療技術力量雄厚,其劣勢在於同行情結與法律欠缺,其缺點在行政處理時還能被掩蓋,但受法院 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時總難免暴露出來。醫學會鑑定多數時候顯得同行相護,個別情況同行相侵;鑑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鑑 定結論總是注重是否醫療事故,對案件來説往往答非所問。司法鑑定的優勢在於中立性強,與案件處理的協調性強,缺點在於醫療技術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請專 家,費用較大,否則可能因技術不全面而影響鑑定的科學性。
醫療糾紛發生後,選擇醫療技術鑑定機構需要高度重視,與案件的處理的最終結果息息相關。鑑定機構的中立性與專業水平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中立性更應優先考慮。
司法鑑定是屬於訴訟案件的一種鑑定行為,法醫鑑定適用於傷害人身安全的情況,兩者有着很大的區別,在不同的情況要運用合適的鑑定方式,這樣也能比較快速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當事人可以以及選擇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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