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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物證司法鑑定人具備哪些條件?

法醫物證司法鑑定人具備哪些條件?

司法鑑定,這個程序一般都是一些刑事案件出現的平率會高一些,司法鑑定,就是專門解決一些關於案件中涉及到很多專業性問題時候,進行的鑑定,對於司法鑑定,我們應該會知道法醫,法醫就是屬於司法鑑定的工作人員。那麼法醫物證司法鑑定人具備哪些條件?

一、成為法醫物證司法鑑定人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鑑定人資格取得的條件中,比較重要的是:

1、具有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相關的行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

2、申請從事經驗鑑定型或者技能鑑定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相關專業工作10年以上經歷和較強的專業技能。因此,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的學歷,有相應鑑定機構工作經歷。

由於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對司法鑑定人的角色定位不同,司法鑑定人的條件也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是自由鑑定人制度,司法鑑定人的地位與普通證人相差無幾,法律對司法鑑定人的條件規定過於模糊,因而訴訟當事人在選任司法鑑定人時往往考慮的是司法鑑定人是否有利於自己贏得訴訟,而不是能否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並且從實際操作看,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充任司法鑑定人的知識和經驗也不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而是通過案件中對立的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的交叉詢問,最後由法官加以確定,而大陸法系國家則完全不同,由於司法鑑定人被認為是法官的輔助者,承擔着近乎法官的準司法職能,因而,如同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一定條件一樣,擔任司法鑑定人也要有嚴格的資格要求。

我國三大訴訟法對司法鑑定人的條件籠統地規定為“有專門知識”。

司法理念上和司法實踐中區分一般鑑定人和司法鑑定人,並非所有的行業鑑定機構都可以成為司法鑑定機構,也並非所有的行業鑑定人都可以成為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經常是在行業鑑定機構和行業鑑定人資格的基礎上實行二次准入,所以,司法鑑定人的條件往往高於一般鑑定人。

這些法定的或指定的鑑定部門內進行具體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也應當具備一些基本條件,如

(1)專業知識條件,一般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學科大學以上學歷,本專業的外的須經過系統的專業培訓;

(2)實踐能力條件,具有獨立解決本專業司法鑑定工作的實際問題,

(3)法律知識條件,具備與司法鑑定工作和訴訟活動相關的法律知識;

(4)職業道德條件,符合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循私情,不謀私利;

(5)技術職稱條件,多數學科的司法鑑定人至少要求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有的學科如司法精神病學等,其司法鑑定人則要求具備高級技術職稱。

司法鑑定人的條件是司法鑑定人的形式要件。而司法鑑定人資格的取得則需要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在司法鑑定人資格問題上,中國既不同於英美法系,又不同於大陸法系。中國既沒有法律法規對司法鑑定人的資格作出統一明確的規定,又沒有類似於英美法系的完善的交叉詢問機制來幫助法官審查司法鑑定人是否具有解決某一專業問題的知識和經驗。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有專門知識的人”經公檢法機關“指派或聘請”即可擔任鑑定人,司法實踐中,可以擔任司法鑑定人的通常有以下幾類人:一是公檢法機關內部設立的鑑定部門的人員;二是經國家主部門授予司法鑑定資格的機構的人員;三是其他專業機構(如醫院、科研院所、學校等)的專業人員。在這當中,司法鑑定人主要來源於公檢法三機關內部的技術人員,他們的資格既不須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也不須法院在法庭審理中審查。而另外一些司法鑑定機構,雖然作為一個整體其資格受過審查,但作為鑑定過程的實際操作者-這些機構內部所屬的技術人員的司法鑑定資格,則是幾乎未受到任何形式的審查和考核。這種任職資格的混亂為一些不具備鑑定能力的人混入鑑定隊伍打開了方便之門,導致我國的司法鑑定人隊伍良莠不齊,直接威脅鑑定結論的權威性和科學性。

法醫物證司法鑑定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因為司法鑑定的屬性特殊,需要很強的專業技能所以對於司法鑑定的人員要求也是非常的嚴格。關於司法鑑定人,首先是一個自然人,任何機構,組織,團體都不能成為鑑定人,其次,要有專業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