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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損鑑定的程序是什麼呢

發生交通事故後,需要進行車輛損失鑑定的,一般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鑑定後,委託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鑑定。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准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後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書》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鑑定;並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22條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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