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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該怎樣辦理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該怎樣辦理傷殘鑑定

一、交通事故該怎樣辦理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評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即醫療終結後15日以後的申請為無效申請,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再受理。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並製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裏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並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二、交通事故傷殘如何劃分等級

1、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牀;

(4)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牀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8、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一般而言,辦理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以及確認交通事故傷殘的等級都是為了後續的賠償做準備,所以一旦涉及交通事故就不是單純的某一環節的問題,而是一系列的問題都需要慎重對待,所以最好求助於專業律師,請他介入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保險理賠、索償的全過程,這樣可以最好的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