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當事人是有兩種選擇方式的,第一種要求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鑑定的介紹信,按處理大隊的介紹信上寫明的鑑定機構去鑑定,另外便是自己聯繫一般的大型醫院一或者醫藥大學鑑定機構鑑定。但相比之下前者更具有證明效力。
【法律依據】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由此看出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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