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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後單位拒絕賠償

工傷傷殘鑑定後單位拒絕賠償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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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如何主張賠償

勞動者作為社會的弱勢羣體,自己受到工傷傷害後,總感覺投訴無門,自己默默承受着病痛並承受着巨大的精神以及經濟壓力。小編要提醒大家,我國非常重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旦遭受到工傷傷害 ,一定要積極爭取自身權益。那麼,工傷傷殘鑑定如何主張賠償?小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


  


  一、工傷認定程序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鑑定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三、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四、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五、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六、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受到傷害的勞動者一旦經過工傷傷殘鑑定,就要拿着傷殘鑑定書及時向單位投保的保險機構申請理賠,如果單位沒有給受傷的勞動者繳納保險,則由單位承擔相關費用。因為投保是單位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