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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不辭職虧嗎

工傷鑑定後不辭職虧嗎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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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工作。r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r《關於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r七、勞動者工傷後,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用人單位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章致傷,並給其造成嚴重損失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不予支持。但勞動者在被安排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