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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事故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可以拿鑑定書

在不幸發生了交通意外事故後,如果有人員受傷,那麼就需要對傷者進行傷殘鑑定,之後再根據鑑定的傷殘等級與事故責任進行對應的賠償。這個鑑定是需要出具鑑定書的,那麼你知道什麼時候可以拿鑑定書嗎?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

交通意外事故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可以拿鑑定書

一、事故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可以拿鑑定書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事故傷殘鑑定書,鑑定機構會寄給法院,法院再通知當事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

二、事故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

交通事故傷殘做傷殘鑑定一般要治療終結或出院後半年,否則鑑定機構不給做。既可以起訴後由法院指定鑑定機構,也可以訴前委託律師事務所做。

交通事故傷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賠償,有保險,找保險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首先由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由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額部門,再由對方根據責任認定情況賠償。保險公司及對方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造成傷殘的經傷殘鑑定後根據殘級確定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書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不一樣的,但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都需要。一般情況下,會根據這兩份文書的內容對傷者進行相應的賠償,可見其重要程序。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