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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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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醫療事故爭議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 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這裏的“申請人”是指提 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人,而並非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申請人。也就是説,在醫療事故爭議中的 鑑定無需當事人提出,只要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即應進行鑑 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或者其申請未被受理,或受理後本應進 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而衞生行政部門沒有進行,在這些情況下都可能在訴訟中進行鑑定,也就會出現要求重新鑑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