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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證人證言只有一個

工傷鑑定證人證言只有一個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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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證人證言有效嗎

只有證人沒有證物,法律規定證人證言也算是合法有效的證據,但僅憑證人也難以認定,可能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具體要以法院對案件的爭議性、證人的智力狀況、證言的合理性等方面綜合判斷。
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複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第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