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侵權責任怎麼承擔?
一、被監護人侵權責任怎麼承擔
被監護人,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任監護人的除外。不同情況的承擔方式如下:
1,承擔原則:被監護人無獨立財產的,由監護人全部承擔,但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適當減輕責任被監護人有獨立財產的,應先從其財產中支付,餘額由監護人承擔,但單位任監護人時,單位不承擔。
2,父母離婚後的責任分擔,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不能獨立承擔的,另一方才與其共同分擔。
3,委託監護時的責任承擔,原則上仍由監護人(委託人)承擔另有約定的,仍由監護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後可向受託人追償受託人確有過錯的,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監護人不明時,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責任。
5,擅自變更監護人的,由變更前後的監護人承擔。
6,單位的賠償責任,幼兒園,學校,精神病院(無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的,有過錯的單位應給予適當賠償致人傷害的,仍由被監護人承擔全責——單位有過錯的可適當承擔。
7,18週歲的變通,侵權時不滿18週歲,訴訟時已滿:有經濟能力的由本人承擔侵權時已滿18週歲,原則上由本人承擔,無經濟收入的,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可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
二、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
被監護人侵權之後,除非遇到的是特殊的情況需要承擔責任的,否則一般是會免除法律責任,並且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監護人已經盡到監護義務的,法院也會酌情減輕其監護人的賠償責任。監護人沒有能力支付的,法院也可以判決監護人分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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