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約定子女上大學費用,這樣有效嗎
按照一般的受教育年齡分配,到了上大學的年紀的子女一般是成年人。按《婚姻法》規定,離婚時父母雙方可以約定對子女的撫養費,那麼實際中,要是父母離婚約定子女上大學費用,這樣有效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離婚協議中約定子女上大學費用應當有效。
首先,父母需撫養“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21條第1、2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該條法律明確規定了家庭關係中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定權利與法定義務。父母需要給付撫養義務的對象是:未成年的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其次,成年的大學生子女能夠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關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認定,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明確,“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若子女系在校就讀的大學生,而夫妻一方無證據證明子女有可維持自己在校生活、學習的收入來源,即應當按照離婚時與另一方的約定承擔子女在上大學期間的生活、學習所必須的費用。
因此,成年大學生子女應能夠被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最後,離婚協議不禁止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以外的子女自願撫養
雖然“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屬法定義務作出的規定,但並不禁止父母對不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願或通過約定的方式承擔撫養義務。
因此,不管離婚時子女是否屬於應當撫養的對象,基於離婚協議的自治性以及父母對子女的愛護等情感,父母在離婚時約定成年子女大學生的協議都是有效的。
行文至此,各位也應該瞭解了吧,父母在離婚的時候提前就子女上大學費用進行約定,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出的,那麼通常就是會認定這樣的行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麼就要對當事人的行為產生約束力。日後,要是一方不按照約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另一方是可以去法院進行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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