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見證流程中需要見證人存在嗎?
一、遺贈撫養協議見證流程中需要見證人存在嗎?
遺贈扶養協議的簽訂並不必然需要見證人,只要協議內容真實合法,就是有效的。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囑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人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要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2、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
3、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
4、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二、遺贈扶養協議與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遺贈扶養協議與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實質上都是一種民事贈與行為,這是二者的共同點。二者區別主要在於:
1、贈與財產交付的時間不同。遺贈扶養協議贈與的是公民的遺產,扶養人只有在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之後,才能獲得協議約定的被扶養公民的遺產,贈與的發生在被扶養人死後。而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則是于贈與合同生效後,贈與人於生前將財產交付受贈人,並由受贈人履行扶養義務。
2、糾紛解決途徑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發生糾紛後受繼承法調整;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則受合同法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 遺贈撫養協議是由遺囑當事人與受贈人進行製作的文書,對於此協議不需要慎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雙方處理好就可以進行簽訂,從而也不需要任何人進行見證,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處理,從而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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