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見證人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一、遺贈扶養協議見證人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l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l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嚼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
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比如,文盲由於不識字而無法自己準確知曉遺囑的文字和內容盲人雙目失明而看不見遺囑的內容、聾啞人不能聽見遺囑的表述等,這些人均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
3、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與遺產沒有利害關係的人
與遺產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指通過遺產繼承和受遺贈而能直接或者間接得到利益的人。也就是説,遺囑中所涉及的繼承人時範圍、遺產分配等與他們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利害關係。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是遺囑人遺產的直接獲得者,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他們與繼承人、受遺贈人之間存在着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也可以間接地從遺產中受益。上述這些人與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存在利害關係,這些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就可能會使見證失去真實、公正的意義,也不能排他們出於自身的利。容易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甚至謀取私利,進行偽證,從事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活動的可能性。因而作為遺囑見證人必須是與遺產沒有利害關係的人。
同時具備上面三方面的條件的公民,就可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對遺囑人所立遺囑進行見證。
二、遺囑見證人作假怎麼辦?
遺囑見證人作假的行為屬於偽造證據,後果也是嚴重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報復;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遺贈扶養協議中見證人的認定條件就是以上這些,如果對於遺贈扶養的相關事項沒有形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後期有一方存在違法的,那麼見證人也應當履行見證的責任,涉及到起訴來進行處理的,可以由見證人來作為證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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