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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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遺囑形式有很多種,包括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等,針對這些類型不同的遺囑,其中有些要想生效,那麼就必須要在立遺囑的時候有見證人在場。那麼究竟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見證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見證
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邀請見證遺囑的自然人,或者説是遺囑人立遺囑的證明人。需要見證人的遺囑包括: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見證人、代書人在見證了公民立遺囑的過程之後,必須在書面遺囑上親筆簽名,不會寫字的按指印,並註明年、月、日、時及地點。在錄音遺囑中須講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單位、與遺囑人關係等,或在以後的書面證明中證明上述內容。在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中,應做必要的紀錄;未及紀錄的,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要求見證人要如實轉述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不能因私利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動。
二、立下的遺囑可以撤回嗎
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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