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的見證人範圍有限制性嗎?
一、遺贈撫養協議的見證人範圍有限制性嗎?
遺贈撫養協議的見證人範圍在法律的規定中是有限制性的。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中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遺贈扶養協議與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實質上都是一種民事贈與行為,這是二者的共同點。二者區別主要在於:
1、贈與財產交付的時間不同。遺贈扶養協議贈與的是公民的遺產,扶養人只有在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之後,才能獲得協議約定的被扶養公民的遺產,贈與的發生在被扶養人死後。而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則是于贈與合同生效後,贈與人於生前將財產交付受贈人,並由受贈人履行扶養義務。
2、糾紛解決途徑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發生糾紛後受民法典調整;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則受民法典調整。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中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贈撫養協議如果存在有見證人的話那麼這個見證人必須要與受贈人沒有任何關係的,從而也是受到了相應的限制性,如果是屬於遺囑中存在見證人的話,那麼也必須要與繼承者沒有任可利害關係的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確定清楚才能更好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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