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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方強行解除遺贈撫養協議要承擔損失嗎?

一、 遺贈方強行解除遺贈撫養協議要承擔損失嗎?

遺贈方強行解除遺贈撫養協議要承擔損失嗎?

只要無理由的強行解除是需要承擔損失的,雙方真實意願簽定並依法的遺贈扶養協議,且du不存在欺騙欺詐等情形的,就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履行,不得隨意撤銷終止,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損失。遺贈扶養協議在雙方意願一致下可以協商解除;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合法的內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協議履行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其財產的,可以行使撤銷權。雙方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行使解除撤銷權,屬依法解除的,另一方無權阻止。

二、對於繼承的一般規定有哪些內容?

《民典法》(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 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贈撫養協議是由遺贈人與受贈人進行簽訂的,只要雙方同意且也不違反規定那麼就是屬於有效的,從而任何一方沒有權利進行變更,如果強行解除必須要説明其理由,不然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失,所以,在簽訂之前就要協商好,處理好避免之後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