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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未成年打胎需要監護人嗎?

在我國未成年打胎需要監護人嗎?

中國式家庭的教育一直以來對未成年人性教育的這一方面都是非常回避的,儘管現在有很多大城市都已經對學生開放了衞生教育課,但實際上我國大多數的未成年人對性知識的瞭解程度非常有限,這些通過每年醫院統計的未成年人打胎的數量就能夠直接反映出來。而且有些未成年人自己到醫院打胎的時候,考慮的問題是在我國未成年打胎需要監護人嗎?

一、在我國未成年打胎需要監護人嗎?

未成年人就需要監護人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具體請結合本案。

而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219條明確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二、孕婦剖腹產手術如何簽字?

目前根據法律規定,醫務人員實施剖宮產應當首先徵得孕婦本人意見,簽署知情同意書;如果孕婦確實已經意識不清,則應徵得孕婦近親屬的意見,簽署知情同意書。這裏還要注意,如果孕婦情況緊急,發生以下情形:近親屬不明或者無聯繫方式的;有聯繫方式但聯繫不到近親屬的;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近親屬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近親屬的意見明顯不利於患者利益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為挽救患者生命,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民法典》第1219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三、《民法典》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未成年人打胎絕對是需要有監護人簽字的,有些未成年人叫上自己的朋友,幾個小孩子到醫院就想要打胎的這種做法太幼稚,就不要説是未成年人到醫院打胎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自己一個人去打胎的醫生都不會接受的,沒有相關人員簽字造成的後果醫院根本就承擔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