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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流產需要監護人嗎?

未成年人流產需要監護人嗎?

隨着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對一些不能承擔後果的人需要有監護人進行監管,比如未成年人和患精神疾病的人在做很多事情時,都是要有有資格的法定監護人進行監護的,那麼如果未成年人流產需要監護人嗎?下面小編就由就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相關問題對大家進行解答。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除此而外,經有關單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三、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

例如,父母因事外出,將未成年子女託付親友照管。此外,未成年人在託兒所、幼兒園、學校就讀期間,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間,有關教育機構或醫療機構對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也應當承擔監護責任。

在委託監護的情形,除有特別約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機構或醫療機構監管期間致人損害的,如果有關機構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用遺囑為其指定監護人。

遺囑監護的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監護人;

2、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異議;

3、該指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並對被監護人並無不利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未成年人和精神疾病患者的監護人的相關問題,因為未成年人本身是不能對自己的人身、財產以及別的權利進行有效的負責和監督時,所以就有特定的人員來擔任監護人這一職責,來替未成年人承擔這一項責任,所以有人疑問流產需要監護人嗎,答案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