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人選定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一、未成年人監護人選定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發生選定監護的前提條件有二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需要由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監護。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監護能力,那麼基於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強制性的法定監護人的要求,不可能發生指定監護,只需要強制父母履行監護職責。
(2)未成年人的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存在爭議。這種爭議具體表現為二種。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爭當監護人,從而發生積極衝突,需要從中指定。另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都不願擔任監護人,相互推諉,從而發生消極衝突,需要從中指定。
指定監護,實際上是選定監護。即在法定監護人中選擇確定監護人,屬於法定監護的具體落實和適用,或謂法定監護的實施方式,而並非在法定監護人之外指定監護。這與國外的指定監護、遺囑監護明顯不同。
二、未成年犯罪監護人承擔什麼責任?
未成年犯罪監護人在某些情況下,是需要承擔所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法律上規定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提供條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給他人造成損害,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監護人,除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不承擔任何其他責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第二順位法定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時存在爭議,是未成年人選定監護人的前提條件。未成年人犯罪,在某些情況下,監護人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存在監護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情形,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監護人處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要追究監護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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