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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更改監護人法律依據是什麼?

未成年人更改監護人法律依據是什麼?

現階段我國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十分重視,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中都有明確的體現。但是很多未成年人的問題是其不負責任的監護人導致的,在我國變更監護人的相關法律也有規定。那麼未成年人更改監護人法律依據是什麼?下面就未成年人更改監護人法律依據是什麼的問題進行解釋。

未成年人更改監護人法律依據是什麼?

協商變更即可。 協商不成,可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訴。

變更監護關係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第12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首先可以通過協商進行變更監護人,如果協商無果,就需要到法律起訴進行變更,在起訴之前,需要準備好相關的材料證據來證明原監護人不能履行其監護的作用。在遇到類似情況,大家可以根據本文保障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