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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的規定時間是怎樣的?

一、探視權的規定時間是怎樣的?

探視權的規定時間是怎樣的?

夫妻之間因為雙方的感情破裂,最終走向離婚的局面。離婚,就意味着孩子要從原來幸福的家庭走向單親家庭,這是對孩子的一種傷害。但是,離婚後,一是有探視權的,那麼,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怎麼樣的呢?是規定一月可以探幾次還是一年探幾次呢?

父母的感情破裂是不會影響跟孩子的關係的,所以,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雖然需要支付孩子一定數額的撫養費,但同時也是對孩子享有探視權的。

一般法院是會判決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每個月的單週或者雙週的其中一天可以行使探視權的,探視的時間大部分也是在一天到兩天左右,當然有些情況下可能也會多允許一些探視時間。但是如果在行使探視權時,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存在不利影響,或者是八週歲以下的孩子不願意被探視,那麼可以依法去法院起訴,由法院終止探視權。只有法院能終止探視權,任何人都沒有權利終止。

對於探視時間的次數規定,一般是男女雙方協商為主,次數是不能太多的,如果希望每天都在一起的,那就不應該離婚,既然選擇離婚,那就要接受跟孩子分離的事實。具體的次數,可以在離婚的時候,雙方協商決定。如果雙方都達成不了協議,最終由法院判決。一般是每個月可以有2-3次的探視機會,但因為實際情況不一樣,那麼法院最終作出的判決、裁定結果也會不一樣,從法律上來講,對孩子的探視其實並沒有次數的規定,當然這其實也不好進行次數的限制。

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不應該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不能強硬帶孩子做孩子不喜歡做的事情,如果十週歲以下的孩子表示不希望被探望,撫養的一方可以跟法院起訴。

二、探視權有哪些規定?

探視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探視具有交流、溝通意義和人情味。離婚後,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

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探視權就是探望權。

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對於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十至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由於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徵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徵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生育了孩子的,在離婚後一般是一方有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擁有孩子的探視權,同時需要支付撫養費,當然,若對方的探視不利於孩子的存在,那麼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終止探視。

標籤:探視權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