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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爭孩子撫養權有利條件是什麼?

男方爭孩子撫養權有利條件是什麼?

已經有孩子的夫妻離婚之前一定要充分的跟孩子做好溝通,要讓孩子明白的就是父母的分開跟當事人是沒有關係的。但是離了婚畢竟孩子的撫養問題不可能像以前那樣共同的生活在一起。想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也不只是包括母親的,有很多父親肯定也特別的關心男方爭孩子撫養權有利條件是什麼?

一、男方爭孩子撫養權有利條件是什麼?

1、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2、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3、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4、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概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5、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6、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二、對於哺乳期和兩週歲以下的孩子,對男方很不利的情況下,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男方有以下情況,可以要求法官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為了得到孩子撫養權,男方可以尋找以下證據:

1、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2、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3、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如果自己的收入,文化水平等這些本身就比女方好很多,再有就是女方個人的工作性質可能會導致其經常的不能夠回家,或者女方身體有一些重大疾病的等這些情形都是不利於。撫養孩子的在取證方面就朝着這幾個綜合的因素去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