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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權男方爭取的有利條件是什麼?

離婚撫養權男方爭取的有利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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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離婚官司中,撫養權的爭取一直是讓離婚雙方都十分頭疼的問題。無論是出於傳統家庭思想香火傳承的考慮,還是對父子(女)親情維繫,男方一般都會非常積極的爭取對孩子的撫養權。那麼離婚撫養權男方爭取的有利條件是什麼,今天就由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離婚撫養權男方爭取的有利條件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2、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8、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二、男方爭取撫養權時應做好的證據準備

對應以上條件,男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方面準備證據:

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三、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綜上所述,離婚撫養權男方爭取的有利條件有很多,主要還是要從對於孩子有利的方面着手,顯示出相對於女方,自己取得撫養權更能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有所保障,同時也要注意尊重孩子自身的意願,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時一定要準備齊全,不能遺漏,否則將會影響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