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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以後多久可以探望?

宣判以後多久可以探望?

宣判以後多久可以探望?

法院判決關押監獄後即可依法申請探監。

根據《監獄法》第四節 通信、會見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擴展資料:

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本、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第五條 監獄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罪犯親屬、監護人會見,通知應當包括會見人範圍、會見時間安排、會見辦理流程、所需相關證件等內容。罪犯親屬、監護人,可以向監獄提出會見申請。

第六條 罪犯親屬、監護人首次會見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能證明本人身份和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件、證明辦理會見手續。非首次會見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會見,未成年人可以憑户口簿會見。

第七條 視頻會見的,罪犯可以向監獄提出申請,監獄准予會見的,應當確定會見時間,通知親屬、監護人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親屬、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探望的權利一經法院判決入監之後即可執行,在申請探監權的時候,家屬需要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當中是不允許家屬與犯人進行通信往來的,在探監的時候,申請還需要繳納相關的手續費,如果是未成年人也可以對探監進行申請。

標籤:宣判 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