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判刑後多久通知家屬可以探監?

一、判刑後多久可以探監

判刑後多久通知家屬可以探監?

一般來説,判決書生效後一個月內移送到監獄執行,罪犯到監獄後,在規定的時間可以探監。

法律依據是《監獄法》第15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二、什麼時候可以探監

一般相關規定是隻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判決生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

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

注意:在監獄探監並不只限於親屬,朋友或其他人經過申請得到批准後也是可以見的。看守所裏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三、誰可以探監

根據我國《監獄法》第48條的相關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親屬範圍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但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四、探監要帶什麼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本、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具體可以諮詢實際的監獄單位。

五、探監需要什麼手續

1、會見人需出具與被會見人關係證明和本人身份證。

2、首次到監獄會見親屬、被監護人的,需帶地方公安機關出具的會見人與被會見人關係證明和本人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本、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到監獄獄政部門辦理會見證。

3、會見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經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後,方可到監獄辦理會見證。會見人系外國籍的,按照《外國籍罪犯會見通訊規定》(司法部76號令)執行。

4、罪犯會見時可接受下列物品:

(1)內衣、內褲、線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

(2)內容健康的書、報及學習用品;

(3)適宜監獄內開展的文化體育活動用品;

(4)經監獄醫院或衞生所簽單同意的外購藥品。

要注意,從外面送東西或送錢給犯人是不可以的。

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探監的,探監的前提必須要有和罪犯的關係證明和身份證才可以,並且探監的時候需要獄警進行對隨身物品檢查,不可以帶有藥物管制刀具等,可以給罪犯帶內衣內褲鞋子健康書籍等用品,鞋子不可以是皮鞋。

標籤:家屬 探監 判刑